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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国有控股企业认定问题的咨询

发布时间:2024-07-19 09:23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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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认定问题的咨询
内容: 在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第32号令的第四条规定中,有关于“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、国有实际控制企业”的表述,其中(一)和(二)的表述中,均有“合计”字样,说明股权需合并计算;而(三)“本条第(一)、(二)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,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”,则无“合并”字样。请问(三)中的所述企业的相关股权,是不需要合并计算,还是仍需要合并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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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复部门: 国资委 答复时间: 2024-07-19 09:23:45
回复: 您好:
       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,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:
        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 财政部令第32号)第四条第(三)款中“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%的各级子企业”,是指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%。
      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。欢迎您再次提问。

【责任编辑:石运来 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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