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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

发布时间:2024-08-02 08:51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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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
内容: 关于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32号令第十一条“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,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”,请问此处的“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”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?“不宜转让”主要包括哪些情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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答复部门: 国资委 答复时间: 2024-08-02 08:51:13
回复: 您好:
       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,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:
        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国资委 财政部令第32号)第十一条中“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,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”,主要是考虑到部分参股股权金额较少,或持股比例较低,对标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成本高、费时长,为了降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参股股权的处置成本,加快处置进程,支持国有股东在转让过程中以上一年底作为基准日,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。
      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。欢迎您再次提问。

【责任编辑:石运来 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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